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2684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高詣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九十八年二月六日前提出書狀敘明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共同給付或連帶給付,另檢附訴之聲明第一項之附表,並自行以雙掛號將書狀繕本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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