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104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男3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搶奪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繳納現金後釋放,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1紙為憑。茲以該被告逃匿,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各1紙為證,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謝瑞龍
法官黃翰義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劍龍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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