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6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6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625號聲請人 林鎂鈞 原名: 林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霞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625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新臺幣)││├──┼───────┼──────┼──────┼─────┼────┤│001│ 張祝凌孟憲玉 │87年8月17日│87年10月31日│110,000元│110851│├──┼───────┼──────┼──────┼─────┼────┤│002│張祝凌、孟憲玉│87年8月17日│87年11月30日│110,000元│110852│├──┼───────┼──────┼──────┼─────┼────┤│003│張祝凌、孟憲玉│87年8月17日│87年12月31日│118,634元│110853│├──┼───────┼──────┼──────┼─────┼────┤│004│張祝凌、孟憲玉│86年12月3日│86年12月10日│180,000元│256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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