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苗栗 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7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巧敏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662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乃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邱巧敏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
又商業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共貳罪,均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 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邱巧敏為址設苗栗縣○○鎮○○里○○○路○○○巷○○號「 達瑩 廚衛精品」(統一編號:00000000號、為商業登記法所登記之獨資商號)之負責人,屬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納稅義務人負責人,亦係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並從事「達瑩廚衛精品」經營業務之人。詎邱巧敏明知「達瑩廚衛精品」與「煌鎧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下稱煌鎧公司)」、「金利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下稱金利不動產公司)」、「 宇輝 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宇輝公司)」、「達瑩工程行」之間,並無實際交易,且 張美雀 、 宋源昇 、 楊淑理 、 林家祥 等人亦未曾在「達瑩廚衛精品」任職,竟分別為以下之行為:
㈠基於逃漏稅捐之各別犯意,分別於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
人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後(合計金額新臺幣〈下同〉3,76
3萬6,587元),充當「達瑩廚衛精品」之進項憑證,並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於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時間,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以此不正當方式逃漏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稅稅額共計188萬1,829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審核賦稅申報之正確性。
㈡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各別犯
意,於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之時間,以「達瑩廚衛精品」名義,填載如附表二所示記載不實銷貨事項之統一發票共66張(合計金額2,214萬3,157元),分別交付予宇輝公司、達瑩工程行作為進項憑證,幫助上開公司行號持上開發票虛報進項稅額共計112萬4,108元,以扣抵該等公司之銷項稅額而逃漏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稅之正確性及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㈢基於以虛報薪資之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所稅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各別犯意,為下列行為:
⒈於民國97年5月28日前某日,在其業務上應製作之各類所得
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上,虛偽記載宋源昇、林家祥、張美雀於96年間在「達瑩廚衛精品」分別領取薪資所得17萬4,300元、23萬581元、12萬6,400元,進而製作納稅義務人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將上開不實薪資額列為其成本,於97年5月28日交予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下稱竹南稽徵所)申報,而逃漏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53萬1,281元,足以生損害於宋源昇、林家祥、張美雀及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
⒉於98年6月1日前某日,在其業務上應製作之各類所得扣繳
暨免扣繳憑單,虛偽記載楊淑理於97年間在「達瑩廚衛精品」領取薪資所得6萬390元,進而製作納稅義務人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將上開不實薪資額列為其成本,於98年6月1日交予竹南稽徵所申報,而逃漏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5,195元,足以生損害於楊淑理及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函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邱巧敏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且被告對於卷內之各項證據,均同意本院作為認定事實之憑證(見本院卷第49頁),故卷內所列各項證據,自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邱巧敏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49頁、第77頁背面),核與證人即竹南稽徵所承辦人 蔡明志 、長捷稅務記帳士事務所記帳士 蘇秀英 ,暨被害人張美雀、宋源昇、楊淑理、林家祥等人於偵查時證述情節(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662號卷第19頁至第21頁、第160頁、第142頁至第143頁),均大致相符,並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達瑩廚衛精品公司」涉嫌取具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查核報告所附之「達瑩廚衛精品」96年4月至100年4月間扣除虛報進項及銷項稅額按期計算實際逃漏稅明細表、「達瑩廚衛精品」96年2月至99年10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達瑩廚衛精品」96至99年循環開立統一發票情形、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申報書、「達瑩廚衛精品」營業稅進項來源明細、銷項去路明細、統一發票明細、「達瑩廚衛精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資料、稅務管理系統資料、「達瑩廚衛精品」商業登記申請書、被告全戶戶籍查詢清單、被告所有之存摺明細影本(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他字1143號卷㈠第11頁至第184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行100年8月19日華頭份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函附「達瑩廚衛精品」存款往來明細資料、彰化銀行竹南分行100年8月26日彰竹南字第0000000號函暨函附「達瑩廚衛精品」96至99年間存款往來明細資料、臺灣土地銀行頭份分行100年8月18日頭存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函附被告、「達瑩廚衛精品」、金利不動產公司、宇輝公司於96至99年存款往來明細及現金大額登記簿等資料、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豐原分行100年9月8日政查字第48205號函暨函附宇輝公司帳戶明細資料、玉山銀行新南分行100年8月22日玉山新南字第0000000000號函、板信商業銀行集中作業中心
100年8月25日板信集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函附「達瑩廚衛精品」、煌鎧公司存款交易明細資料、臺灣土地銀行新竹分行100年8月18日新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函附煌鎧公司交易明細、大額登記簿等資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苗栗分行100年8月17日合金苗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函附煌鎧公司、宇輝公司96至99年之各存放款交易明細(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他字1143號卷㈡第9頁至第147頁),證人張美雀、宋源昇、楊淑理、林家祥回報單(意旨:其等未曾受僱於「達瑩廚衛精品」,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他字1143號卷㈡第155頁至第158頁),煌鎧公司設立登記表及 吳清煌 全戶戶籍資料(意旨:煌鎧公司負責人為被告配偶吳清煌,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他字1143號卷㈡第160頁背面至第161頁、第168頁),金利不動產公司設立登記表(意旨:金利不動產公司負責人為被告,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他字1143號卷㈡第172頁),宇輝公司變更登記表(意旨:宇輝公司負責人為被告,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他字1143號卷㈡第177頁),達瑩工程行營利事業設立通報單(意旨:達瑩工程行負責人為被告配偶吳清煌,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他字1143號卷㈡第182頁至第183頁),證人張美雀、宋源昇、楊淑理、林家祥等人96年至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列舉資料明細清單(: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2662號卷第127頁至第13
9頁)、竹南稽徵所104年4月2日中區國稅竹南營所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函附96、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復情形表(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2662號卷第16
7頁至第168頁)、竹南稽徵所104年4月28日中區國稅竹南綜所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函附「達瑩廚衛精品」96、97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基本稅額申報表、資產負債表、營業成本明細表、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證人林家祥、張美雀、宋源昇、楊淑理等人薪資扣繳憑單(意旨:宋源昇、林家祥、張美雀於96年間在「達瑩廚衛精品」分別領取薪資所得17萬4,300元、23萬581元、12萬6,400元;楊淑理於97年間在「達瑩廚衛精品」領取薪資6萬390元,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2662號卷第180頁至第194頁)等存卷可憑。堪認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從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⒈被告為本案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於101年1月4日經
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則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可知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法定刑與同法第41條第1項「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規定相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111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663號判決要旨參照)。查「達瑩廚衛精品」為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獨資商號,而被告為該商號之登記負責人,有苗栗縣政府「達瑩廚衛精品」商業登記申請書附卷足憑(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他字1143號卷㈠第126頁至第127頁),則被告於犯罪事實欄所示漏繳「達瑩廚衛精品」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間,依修正前後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均有處罰規定適用,惟依101年1月6日修正施行之該條第1項規定,刑責已不限於「有期徒刑」,而得另處以拘役或罰金之刑罰。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以裁判時法即現行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現行法。
⒉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亦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
布施行,並自103年6月6日起生效。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原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而修正後第43條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是修正後規定僅係將第3項之「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予以刪除,與本案之論罪科刑無涉,故應適用現行法。
㈡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
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3類。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又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判決參照)。再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1號、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處罰者,係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商業會計法第
4條規定:「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另商業登記法第3條、第10條第1項分別規定:「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準此同前述,達瑩廚衛精品」為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獨資商號,而被告為該商號之登記負責人,依前開說明,被告具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定之身分。
㈢按員工薪資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係證明全年度支付員工薪資
及代為扣繳綜合所得稅之情形,而為徵繳雙方課徵與申報綜合所得稅之依據,但既非偽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尚難認係屬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原始憑證,僅屬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製作之文書(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24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書上雖有不實記載,惟因該項書表係申報稅捐所必須附帶填寫者,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尚難認公司負責人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作成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持以申報,係明知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並加以行使,自不另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477號判決、84年度台上字第5999號判決、72年度台上字第5453號判決均同此意旨可參)。復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犯罪,自不得適用「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規定(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4697號判決參照)。
㈣揆諸上開說明,被告就犯罪事實欄㈠所為(即如附表一所
示,每二個月一期逃漏營業稅),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第3款、第41條之商業登記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共18罪)。又起訴及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並無認定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係被告所填載,則公訴人認被告就犯罪事實欄㈠所為,亦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容有誤會。另被告就犯罪事實欄㈡所為(即如附表二所示,每二個月為一期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二所載各營業人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15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共15罪)。就犯罪事實欄㈢所為(即製作不實員工薪資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逃漏96年、97年營利事業所得稅),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3款、第41條之商業登記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共2罪)。
㈤被告以「達瑩廚衛精品」之名義,針對如附表二編號2、4
至15所示之達瑩工程行於各該申報營業稅期間前,所開立數張不實發票行為,係屬於同一報稅期間所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應認被告於同一報稅期間開立數張不實統一發票,仍屬基於單一犯罪決意而在時空密接狀態下,接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論以接續犯。又被告就犯罪事實欄㈡,於各申報營業稅期間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各營業人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行,暨如犯罪事實欄㈢,持不實之員工薪資扣繳憑單申報96、97年營利事業所得稅,而逃漏稅捐犯行,依社會通念,應認各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屬一開立不實發票行為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暨一持不實扣繳憑單申報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商業登記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各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商業登記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斷。
㈥所謂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
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覆實行之犯罪,認為有包括一罪之性質,因而將此種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例如營業犯、收集犯、職業犯等。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同法第47條第1項第3款、第41條之商業登記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自其犯罪構成要件觀察,尚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犯罪,且在刑法修正實施前,實務亦似無此見解,故前開三罪均難認係集合犯。且關於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是應分別視其犯罪時間係在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之前或之後,而分別依連續犯論以一罪,或予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62號判決、101年度台上字第3275號判決、101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判決參照)。是以,本案被告就犯罪事實欄㈠㈡所為,應同時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或填具不實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次數計算,從而起訴書認犯罪事實欄㈠㈡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尚有誤會,惟此業據公訴檢察官當庭予以更正,故被告就犯罪事實欄㈠㈡㈢所示之各次犯行(詳如附表一、二及犯罪事實欄㈢所載),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㈦爰審酌被告為「達瑩廚衛精品」負責人,竟持不實統一發票
、薪資扣繳憑單,使納稅義務人「達瑩廚衛精品」逃漏稅捐,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而幫助附表二所示之其他營業人逃漏稅捐,則被告所為妨害稅務健全,有損國家稅收,實屬可責,並衡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達瑩廚衛精品」逃漏稅捐金額、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營業人逃漏稅捐金額、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於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則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然因被告所犯各罪,均經判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適用修正前後新、舊法規定之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
㈧末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
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另按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規定:「犯罪行為之一部或其犯罪結果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以後,不得適用本條例減刑(參考司法院院解字第3540號解釋及最高法院70年台非字第135號判例)。」查附表二編號1所示不實發票開立日期雖在「96年4月」,惟此期間所開立之發票用以申報營業稅之日期係在96年5月間,堪認被告逃漏稅捐之犯罪結果發生之行為終了時已跨越96年4月24日,即屬不得減刑之範圍(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上字第4793號判決見解參照),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3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但書、第216條、第215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振倫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詹家杰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達瑩廚衛精品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銷項逃漏營業稅額┌──┬───────┬───────┬──┬─────────────────────────┬────────┐│編號│逃漏營業稅之期│營業人名稱│發票│取具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及申報扣抵稅額│宣告刑│││間(民國)及實││張數├─────┬─────┬──────┬──────┤│││際申報日期│││時間│發票號碼│發票金額│申報扣抵稅額│││││││││(新臺幣)│(新臺幣)││├──┼───────┼───────┼──┼─────┼─────┼──────┼──────┼────────┤│1│96年5、6月份│金利不動產仲介│5│96年6月│TU00000000│260,000│13,000│邱巧敏商業負責人│││;96年7月17日│有限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以││││││96年6月│TU00000000│280,000│14,000│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96年6月│TU00000000│250,000│12,50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96年6月│TU00000000│215,000│10,750│算壹日。│││││├─────┼─────┼──────┼──────┤││││││96年6月│TU00000000│100,000│5,000││├──┼───────┼───────┼──┼─────┼─────┼──────┼──────┼────────┤│2│96年9、10月份│宇輝營造工程有│22│96年9月│VU00000000│40,000│2,000│邱巧敏商業負責人│││;96年11月19日│限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以││││││96年9月│VU00000000│30,000│1,500│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參││││││96年9月│VU00000000│450,000│22,50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96年9月│VU00000000│450,000│22,500│算壹日。│││││├─────┼─────┼──────┼──────┤││││││96年9月│VU00000000│466,667│23,333││││││├─────┼─────┼──────┼──────┤││││││96年9月│VU00000000│420,000│21,000││││││├─────┼─────┼──────┼──────┤││││││96年9月│VU00000000│42,000│2,100││││││├─────┼─────┼──────┼──────┤││││││96年9月│VU00000000│38,000│1,900││││││├─────┼─────┼──────┼──────┤││││││96年9月│VU00000000│400,000│20,000││││││├─────┼─────┼──────┼──────┤││││││96年9月│VU00000000│450,000│22,500││││││├─────┼─────┼──────┼──────┤││││││96年9月│VU00000000│450,000│22,500││││││├─────┼─────┼──────┼──────┤││││││96年9月│VU00000000│420,000│21,000││││││├─────┼─────┼──────┼──────┤││││││96年9月│VU00000000│38,000│1,900││││││├─────┼─────┼──────┼──────┤││││││96年9月│VU00000000│420,000│21,000││││││├─────┼─────┼──────┼──────┤││││││96年9月│VU00000000│420,000│21,000││││││├─────┼─────┼──────┼──────┤││││││96年9月│VU00000000│430,000│21,500││││││├─────┼─────┼──────┼──────┤││││││96年9月│VU00000000│55,000│2,750││││││├─────┼─────┼──────┼──────┤││││││96年9月│VU00000000│495,000│24,750││││││├─────┼─────┼──────┼──────┤││││││96年10月│VU00000000│450,000│22,500││││││├─────┼─────┼──────┼──────┤││││││96年10月│VU00000000│430,000│21,500││││││├─────┼─────┼──────┼──────┤││││││96年10月│VU00000000│430,000│21,500││││││├─────┼─────┼──────┼──────┤││││││96年10月│VU00000000│400,000│20,000││├──┼───────┼───────┼──┼─────┼─────┼──────┼──────┼────────┤│3│97年1、2月份│宇輝營造工程有│1│97年1月│XU00000000│684,000│34,200│邱巧敏商業負責人│││;97年3月15日│限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達瑩工程行│4│97年2月│XU00000000│345,000│17,250│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97年2月│XU00000000│345,000│17,250│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7年2月│XU00000000│299,200│14,960││││││├─────┼─────┼──────┼──────┤││││││97年2月│XU00000000│272,000│13,600││├──┼───────┼───────┼──┼─────┼─────┼──────┼──────┼────────┤│4│97年3、4月份│宇輝營造工程有│2│97年3月│YU00000000│279,000│13,950│邱巧敏商業負責人│││;97年5月16日│限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以││││││97年4月│YU00000000│240,000│12,000│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97年5、6月份│宇輝營造工程有│5│97年5月│ZU00000000│422,400│21,120│邱巧敏商業負責人│││;97年7月16日│限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以││││││97年5月│ZU00000000│372,000│18,600│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參││││││97年5月│ZU00000000│485,000│24,25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97年6月│ZU00000000│802,500│40,125│算壹日。│││││├─────┼─────┼──────┼──────┤││││││97年6月│ZU00000000│820,000│41,000││││├───────┼──┼─────┼─────┼──────┼──────┤││││煌鎧建設開發股│7│97年5月│ZU00000000│696,000│34,800│││││份有限公司│├─────┼─────┼──────┼──────┤││││││97年5月│ZU00000000│560,000│28,000││││││├─────┼─────┼──────┼──────┤││││││97年5月│ZU00000000│560,000│28,000││││││├─────┼─────┼──────┼──────┤││││││97年6月│ZU00000000│336,000│16,800││││││├─────┼─────┼──────┼──────┤││││││97年6月│ZU00000000│825,000│41,250││││││├─────┼─────┼──────┼──────┤││││││97年6月│ZU00000000│255,000│12,750││││││├─────┼─────┼──────┼──────┤││││││97年6月│ZU00000000│357,000│17,850││├──┼───────┼───────┼──┼─────┼─────┼──────┼──────┼────────┤│6│97年7、8月份│宇輝營造工程有│1│97年7月│AU00000000│492,000│24,600│邱巧敏商業負責人│││;97年9月16日│限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97年9、10月份│宇輝營造工程有│1│97年10月│BU00000000│312,000│15,600│邱巧敏商業負責人│││;97年11月16日│限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煌鎧建設開發有│6│97年9月│BU00000000│416,000│20,800│捐,處有期徒刑貳││││限公司│├─────┼─────┼──────┼──────┤月,如易科罰金,││││││97年9月│BU00000000│260,000│13,000│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7年9月│BU00000000│364,000│18,200││││││├─────┼─────┼──────┼──────┤││││││97年9月│BU00000000│186,000│9,300││││││├─────┼─────┼──────┼──────┤││││││97年9月│BU00000000│186,000│9,300││││││├─────┼─────┼──────┼──────┤││││││97年10月│BU00000000│552,500│27,625││├──┼───────┼───────┼──┼─────┼─────┼──────┼──────┼────────┤│8│97年11、12月份│宇輝營造工程有│3│97年11月│CU00000000│84,000│4,200│邱巧敏商業負責人│││;98年1月17日│限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以││││││97年11月│CU00000000│350,000│17,500│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97年12月│CU00000000│1,076,000│53,80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98年1、2月份│宇輝營造工程有│1│98年2月│DU00000000│450,000│22,500│邱巧敏商業負責人│││;98年3月17日│限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8年3、4月份│宇輝營造工程有│7│98年4月│EU00000000│464,000│23,200│邱巧敏商業負責人│││;98年5月15日│限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以││││││98年4月│EU00000000│240,000│12,000│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98年4月│EU00000000│400,000│20,00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98年4月│EU00000000│400,000│20,000│算壹日。│││││├─────┼─────┼──────┼──────┤││││││98年4月│EU00000000│420,000│21,000││││││├─────┼─────┼──────┼──────┤││││││98年4月│EU00000000│300,000│15,000││││││├─────┼─────┼──────┼──────┤││││││98年4月│EU00000000│450,000│22,500││├──┼───────┼───────┼──┼─────┼─────┼──────┼──────┼────────┤│11│98年5、6月份│宇輝營造工程有│2│98年6月│FU00000000│290,000│14,500│邱巧敏商業負責人│││;98年7月15日│限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以││││││98年6月│FU00000000│396,000│19,800│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煌鎧建設開發有│4│98年6月│FU00000000│360,000│18,000│邱巧敏商業負責人││││限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以││││││98年6月│FU00000000│493,000│24,650│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98年6月│FU00000000│480,000│24,00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98年6月│FU00000000│380,000│19,000│算壹日。│├──┼───────┼───────┼──┼─────┼─────┼──────┼──────┼────────┤│12│98年7、8月份│煌鎧建設開發有│3│98年8月│GU00000000│544,000│27,200│邱巧敏商業負責人│││;98年9月15日│限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以││││││98年8月│GU00000000│360,000│18,000│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98年8月│GU00000000│496,000│24,80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98年9、10月份│宇輝營造工程有│4│98年10月│HU00000000│400,000│20,000│邱巧敏商業負責人│││;98年11月16日│限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以││││││98年10月│HU00000000│350,000│17,500│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98年10月│HU00000000│385,000│19,25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98年10月│HU00000000│315,000│15,750│算壹日。│││├───────┼──┼─────┼─────┼──────┼──────┼────────┤│││煌鎧建設開發有│3│98年10月│HU00000000│364,800│18,240│邱巧敏商業負責人││││限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以││││││98年10月│HU00000000│576,000│28,800│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98年10月│HU00000000│316,800│15,84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4│98年11、12月份│宇輝營造工程有│2│98年12月│JU00000000│150,000│7,500│邱巧敏商業負責人│││;99年1月17日│限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以││││││98年12月│JU00000000│170,000│8,500│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煌鎧建設開發有│6│98年12月│JU00000000│368,000│18,400│月,如易科罰金,││││限公司│├─────┼─────┼──────┼──────┤以新臺幣壹仟元折││││││98年12月│JU00000000│423,000│21,150│算壹日。│││││├─────┼─────┼──────┼──────┤││││││98年12月│JU00000000│409,600│20,480││││││├─────┼─────┼──────┼──────┤││││││98年12月│JU00000000│595,400│29,770││││││├─────┼─────┼──────┼──────┤││││││98年12月│JU00000000│336,000│16,800││││││├─────┼─────┼──────┼──────┤││││││98年12月│JU00000000│280,800│14,040││││├───────┼──┼─────┼─────┼──────┼──────┤││││金利不動產仲介│2│98年12月│JU00000000│200,000│10,000│││││有限公司│├─────┼─────┼──────┼──────┤││││││98年12月│JU00000000│80,000│4,000││├──┼───────┼───────┼──┼─────┼─────┼──────┼──────┼────────┤│15│99年1、2月份│煌鎧建設開發有│4│99年2月│KU00000000│652,500│32,625│邱巧敏商業負責人│││;99年3月16日│限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以││││││99年2月│KU00000000│687,000│34,350│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99年2月│KU00000000│423,000│21,15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99年2月│KU00000000│271,200│13,560│算壹日。│├──┼───────┼───────┼──┼─────┼─────┼──────┼──────┼────────┤│16│99年3、4月份│煌鎧建設開發有│1│99年4月│LU00000000│301,520│15,076│邱巧敏商業負責人│││;99年5月17日│限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7│99年5、6月份│煌鎧建設開發有│3│99年6月│MU00000000│331,200│16,560│邱巧敏商業負責人│││;99年7月30日│限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以││││││99年6月│MU00000000│327,600│16,380│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99年6月│MU00000000│246,900│12,34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8│99年7、8月份│煌鎧建設開發有│1│99年8月│NU00000000│189,000│9,450│邱巧敏商業負責人│││;99年9月16日│限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達瑩廚衛精品開立統一發票對象-填製不實憑證幫助
逃漏稅捐┌──┬───────┬───────┬──┬────────────────────────┬────────┐│編號│逃漏營業稅之期│營業人名稱│發票│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及申報扣抵稅額│宣告刑│││間(民國)││張數├──────┬─────┬─────┬─────┤││││││時間│發票號碼│發票金額│扣抵稅額│││││││││(新臺幣)│(新臺幣)││├──┼───────┼───────┼──┼──────┼─────┼─────┼─────┼────────┤│1│96年3、4月份│宇輝營造工程有│1│96年4月│SU00000000│68,000│3,400│邱巧敏犯商業會計││││限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96年5、6月份│達瑩工程行│2│96年6月│TU00000000│234,000│11,700│邱巧敏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96年6月│TU00000000│80,000│4,000│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96年7、8月份│達瑩工程行│1│96年7月│UU00000000│342,857│17,143│邱巧敏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97年3、4月份│達瑩工程行│3│97年3月│YU00000000│362,000│18,100│邱巧敏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97年3月│YU00000000│559,000│27,950│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97年3月│YU00000000│282,000│14,100│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97年5、6月份│達瑩工程行│8│97年5月│ZU00000000│580,000│29,000│邱巧敏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97年5月│ZU00000000│384,000│19,200│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97年5月│ZU00000000│351,000│17,550│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97年5月│ZU00000000│360,000│18,000│元折算壹日。│││││├──────┼─────┼─────┼─────┤││││││97年5月│ZU00000000│576,000│28,800││││││├──────┼─────┼─────┼─────┤││││││97年5月│ZU00000000│500,000│25,000││││││├──────┼─────┼─────┼─────┤││││││97年5月│ZU00000000│349,200│17,460││││││├──────┼─────┼─────┼─────┤││││││97年5月│ZU00000000│840,000│42,000││├──┼───────┼───────┼──┼──────┼─────┼─────┼─────┼────────┤│6│97年7、8月份│達瑩工程行│2│97年7月│AU00000000│288,000│14,400│邱巧敏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97年7月│AU00000000│179,000│8,950│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97年9、10月份│達瑩工程行│4│97年10月│BU00000000│452,000│22,600│邱巧敏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97年10月│BU00000000│300,000│15,000│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97年10月│BU00000000│190,000│9,500│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97年10月│BU00000000│456,000│22,800│元折算壹日。│├──┼───────┼───────┼──┼──────┼─────┼─────┼─────┼────────┤│8│97年11、12月份│達瑩工程行│5│97年11月│CU00000000│300,800│15,040│邱巧敏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97年11月│CU00000000│316,400│15,820│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97年12月│CU00000000│365,000│18,250│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97年12月│CU00000000│292,000│14,600│元折算壹日。│││││├──────┼─────┼─────┼─────┤││││││97年12月│CU00000000│379,500│18,975││├──┼───────┼───────┼──┼──────┼─────┼─────┼─────┼────────┤│9│98年1、2月份│達瑩工程行│2│98年2月│DU00000000│403,700│20,185│邱巧敏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98年2月│DU00000000│248,500│12,425│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8年3、4月份│達瑩工程行│4│98年4月│EU00000000│246,000│12,300│邱巧敏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98年4月│EU00000000│310,000│15,500│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98年4月│EU00000000│310,000│15,500│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98年4月│EU00000000│310,000│15,500│元折算壹日。│├──┼───────┼───────┼──┼──────┼─────┼─────┼─────┼────────┤│11│98年5、6月份│達瑩工程行│3│98年6月│FU00000000│196,800│9,840│邱巧敏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98年6月│FU00000000│416,400│20,820│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98年6月│FU00000000│358,600│17,930│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98年9、10月份│達瑩工程行│11│98年10月│HU00000000│343,800│17,190│邱巧敏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98年10月│HU00000000│297,500│14,875│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98年10月│HU00000000│119,400│5,970│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98年10月│HU00000000│492,000│24,600│元折算壹日。│││││├──────┼─────┼─────┼─────┤││││││98年10月│HU00000000│418,000│20,900││││││├──────┼─────┼─────┼─────┤││││││98年10月│HU00000000│316,000│15,800││││││├──────┼─────┼─────┼─────┤││││││98年10月│HU00000000│270,900│13,545││││││├──────┼─────┼─────┼─────┤││││││98年10月│HU00000000│325,600│16,280││││││├──────┼─────┼─────┼─────┤││││││98年10月│HU00000000│260,000│13,000││││││├──────┼─────┼─────┼─────┤││││││98年10月│HU00000000│534,000│26,700││││││├──────┼─────┼─────┼─────┤││││││98年10月│HU00000000│286,200│14,310││├──┼───────┼───────┼──┼──────┼─────┼─────┼─────┼────────┤│13│98年11、12月份│達瑩工程行│8│98年12月│JU00000000│376,800│18,840│邱巧敏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98年12月│JU00000000│298,800│14,940│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98年12月│JU00000000│477,000│23,850│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98年12月│JU00000000│297,600│14,880│元折算壹日。│││││├──────┼─────┼─────┼─────┤││││││98年12月│JU00000000│228,200│11,410││││││├──────┼─────┼─────┼─────┤││││││98年12月│JU00000000│345,400│17,270││││││├──────┼─────┼─────┼─────┤││││││98年12月│JU00000000│260,800│13,040││││││├──────┼─────┼─────┼─────┤││││││98年12月│JU00000000│321,300│16,065││├──┼───────┼───────┼──┼──────┼─────┼─────┼─────┼────────┤│14│99年1、2月份│達瑩工程行│9│99年2月│KU00000000│386,400│19,320│邱巧敏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99年2月│KU00000000│415,800│20,790│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99年2月│KU00000000│438,900│21,945│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99年2月│KU00000000│331,040│16,552│元折算壹日。│││││├──────┼─────┼─────┼─────┤││││││99年2月│KU00000000│217,000│10,850││││││├──────┼─────┼─────┼─────┤││││││99年2月│KU00000000│295,080│14,754││││││├──────┼─────┼─────┼─────┤││││││99年2月│KU00000000│356,160│17,808││││││├──────┼─────┼─────┼─────┤││││││99年2月│KU00000000│238,100│11,905││││││├──────┼─────┼─────┼─────┤││││││99年2月│KU00000000│380,960│19,048││├──┼───────┼───────┼──┼──────┼─────┼─────┼─────┼────────┤│15│99年5、6月份│達瑩工程行│3│99年6月│MU00000000│186,300│9,315│邱巧敏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99年6月│MU00000000│482,160│24,108│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99年6月│MU00000000│298,200│14,910│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