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律師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7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鄒豐吉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律師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102年度易字第37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鄒豐吉(下稱上訴人)因違反律師法案件,經本院於104年4月14日以102年度易字第3744號判決後,該判決已於104年4月20日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66頁)。茲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自送達判決之翌日即104年4月21日起算,其上訴期間應至104年4月30日(非放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止屆滿,是上訴人至遲應於10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人之居所位在臺中市北屯區,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無應扣除之在途期間)。惟上訴人係於104年5月1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有蓋有本院收狀日期戳之「刑事上訴狀」1份存卷為憑,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廖素琪法官時瑋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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