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承學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毒偵字第4426號、99年度緩字第75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字第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壹肆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承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4426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海洛因1包(毛重0.34公克,驗餘淨重0.114公克)為第一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何承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8年11月6日晚間9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巷口為警查獲,並扣得白色粉末1包(含袋毛重0.34公克),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確含有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114公克),有該院98年11月18日草療鑑字第0981100082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又被告前揭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442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業已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並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扣案之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第一級毒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其外包裝袋,與附著其上之毒品無從析離,應視同毒品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耗損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