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土地分配決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67號原告 廖進茂
廖朝祥 兼上2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廖朝南 被告台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樓之6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土地分配決議等事件,原告3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3人起訴請求將重劃後坐落台中市○○區○○段○○○○號土地分配予原告3人(應有部分合計100/100)○○○區○○段○○○○號土地分配予原告廖進茂(應有部分431/1000)及第3人 廖重光 (應有部分569/1000)共有之決議撤銷,而將原告3人之土地均重為分○○○區○○段○○○號土地,受配面積為1008.08平方公尺等情。本院審酌原告提出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記載,上開245地號土地重劃後評定單價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28,300元,原告3人受配面積共754.98平方公尺,重劃後尚得領取差額地價6,284,581元,是原告3人受配該筆土地所受利益為27,650,515元(計算式:754.98×283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另上開207地號土地重劃後評定單價為每平方公尺27,200元,原告廖進茂受配面積為109.09平方公尺,重劃後尚得領取差額地價862,710元(計算式:0000000×431/1000=862710),是原告廖進茂受配該筆土地所受利益為3,829,958元(計算式:109.09×27200=0000000,0000000+862710=0000000);又上開39地號土地重劃後評定單價為每平方公尺44,000元(參見被告提出99年12月14日台中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99年第1次會議記錄),原告3人主張受配面積應為1008.08平方公尺,是原告3人主張受配該筆土地所受利益為44,355,520元(計算式:1008.08×44000=00000000)。準此,原告3人起訴所受利益應為請求重行分配土地位置及面積之利益,減去被告決議原告3人應受分配土地位置、面積及得領取差額地價之利益總和,其計算式應為44,355,520-27,650,515-3,829,958=12,875,047。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875,0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34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3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5,34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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