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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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44號聲明異議人 梁淑容 受刑人 王信崴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執行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55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之子即受刑人王信崴是單親家庭,涉世未深,因詐欺案遭起訴、執行,請念及其並無前科,又為初犯,希望給予自新之機會;又聲明異議人患有憂鬱症,家庭經濟困難,需要受刑人在家當一家之主,謀取生計及照料,目前受刑人有正當工作、生活正常,為此提出本件聲明異議請准予易科罰金,早日結案,讓受刑人能好好迎接未來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又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法定代理人」,乃係指未成年子女之父母、未成年人之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而言。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共8罪),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46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確定,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3月19日以101年度執字第2550號發監執行,現仍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並非由受刑人王信崴所提出,而受刑人王信崴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已年滿20歲,自為成年人,是本件聲明異議人雖提出本件聲明異議,然其既係受刑人之母,而非受刑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有受刑人及聲明異議人之戶口名簿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揭法律規定即非法定之聲明異議權人,於聲明異議之法定程序即有未合。是本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本院自應裁定駁回其聲明,以資適法。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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