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字第12號聲請人精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筠楦 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張蓁騏 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㈠、聲請人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
㈡、破產聲請狀附件一之二所列各債權人之真實姓名、住址及證明有各該債務之證明文件。
㈢、破產聲請狀附件一之六所列各該債務之證明文件。
㈣、破產聲請狀附件二之二所列各該債權之證明文件;並陳明各該債權有無收取?收取之情形?如有涉訟,其進行之情形如何?並具體陳明各該債收回之可能性及數額?其依據為何?
㈤、記載有破產聲請狀附件二之三機器設備及生財器具表所列各該資產之聲請人公司財產目錄。
㈥、聲請人積欠各種稅捐之情形、數額及其證明文件。
㈦、聲請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㈧、各債權人、債務人如為公司者,其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各如為自然人者,各債權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有連絡電話,亦請予以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長宜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