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40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乙○○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8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