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建上易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建上易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建上易字第三七號上訴人海達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供電區營運處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 律師前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
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昆煇
法官李錦美法官陳駿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書記官李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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