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小字第15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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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潮小字第1505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叁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捌仟陸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同上日期起第
一個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第二個月新台幣叁佰元,第三個月至
第六個月每月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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