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37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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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6年9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6 年9月27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 民 國 96 年9月27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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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票據│發票人│票面金額│付款地│發票│到期│利息│
│號│號碼││││日│日│起算│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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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3│乙○○│二萬元│台北縣│96年│96年│96年│
││053│││三重市│04月│05月│05月│
│││││五華街│20日│20日│20日│
│││││1巷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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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3│乙○○│二萬元│台北縣│96年│96年│96年│
││054│││三重市│04月│06月│06月│
│││││五華街│20日│20日│20日│
│││││1巷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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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乙○○│二萬元│台北縣│96年│96年│96年│
│3│055│││三重市│04月│07月│07月│
│││││五華街│20日│20日│20日│
│││││1巷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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