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9年度城簡字第73號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城簡字第73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菊芸
      張書堯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9年度偵字第2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菊芸因過失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處拘役
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尼古丁
成分之IRONTRIO恒濱(芒果)貳瓶、IRONTRIO恒濱(中華)貳瓶
、SALTSPOD煙油(冰凍菠蘿)壹瓶、SALTSPOD煙油(冰凍西瓜)
壹瓶、SALTSPOD煙油(古巴雪茄)壹瓶、SMIST鹽霧(涼味添加
劑)MUNGBEAN貳瓶、SMIST鹽霧(涼味添加劑)BUTTER
TOBACCO壹瓶均沒收。
張書堯因過失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處拘役
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為藥事法所稱之禁藥,同法第22
條第1項第2款前段定有明文。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施行後,有關大陸地區產製藥品輸入或攜帶入臺灣
地區,該條例第40條既有以進口論之明文,其未經核准擅自
輸入者,應認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所稱之禁藥
(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5509號、82年度台上字第7104號
判決意旨參照)。本件查獲之電子菸油,經衛生福利部食品
藥物管理署檢驗結果,確均含有尼古丁之成分,尼古丁成分
,係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未經衛生署
核准,不得販賣、輸入,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定
之禁藥,應加以列管,非經許可不得輸入、意圖販賣而陳列
;而被告等應注意此種含有影響人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產品
,可能遭主管機關禁止擅自輸入,且別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卻未加注意,而輸入本件之菸油,實有過失,是核被告等所
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應注意所輸入之商品
具尼古丁成分,竟疏未注意而輸入該等藥品,影響政府對藥
品藥物之管理,並對於國人用藥安全及健康具有潛在危害,
所為實有未當;惟念其等均犯後坦承犯行,未逃避應面對之
司法責任,且考量輸入之含有尼古丁成分之菸油數量僅共10
瓶,尚非大量,且電子菸在我國並未禁止使用,被告等輸入
之上開菸油,為通常電子菸所用之成分,其中也未檢測出電
子菸施用範圍以外之成分,是考量其輸入之數量、內容,其
所造成之危害,尚屬有限,被告等又非營利之用,也非出於
主觀惡意所為,亦均無其他前科,素行尚佳,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至17頁),並
參酌被告張菊芸於警詢中自陳其職業為家管、教育程度為高
中肄業、家庭經濟情況為小康、喪偶;被告張書堯於警詢中
自陳其職業為商、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家庭經濟情況為小
康、已婚(見警卷第2頁、第8頁受詢問人欄、第23至24頁
),兼衡其等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
38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
IRONTRIO恒濱(芒果)2瓶、IRONTRIO恒濱(中華)2瓶、
SALTSPOD煙油(冰凍菠蘿)1瓶、SALTSPOD煙油(冰凍西瓜
)1瓶、SALTSPOD煙油(古巴雪茄)1瓶、SMIST鹽霧(涼
味添加劑)MUNGBEAN2瓶、SMIST鹽霧(涼味添加劑)BUTT
ERTOBACCO1瓶(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109年度保
管字第24號、第28號扣押物品移交清單,見偵卷第11、13、
29頁),經鑑驗確檢出尼古丁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食品
藥物管理署鑑定公文及報告影印本1份在卷可憑(見警卷第
56至63頁),而上開電子菸霧化煙彈均經被告張菊芸自陳為
其所委託購買,足認為其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藥事法第82條第1、3項,刑法第11
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七、本案經檢察官席時英偵查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蔡一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83號
被告張菊芸女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街路00號
居雲林縣虎尾鎮青埔1-26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書堯男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金沙鎮忠孝新邨1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菊芸、張書堯為表姐弟,均原應注意尼古丁成分(
Nicotine)倘用於人體,係以藥品列管,需經衛生福利部查
驗登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如未經核准而
擅自輸入,係屬於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禁藥,
而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
注意,由張菊芸於民國108年9月26日,使用網路連結大陸
地區淘寶網站,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購買含尼古
丁成分之IRONTRIO恒濱(芒果)2瓶、IRONTRIO恒濱(中華
)2瓶、SALTSPOD煙油(冰凍菠蘿)1瓶、SALTSPOD煙油(
冰凍西瓜)1瓶、SALTSPOD煙油(古巴雪茄)1瓶、SMIST
鹽霧(涼味添加劑)MUNGBEAN2瓶、SMIST鹽霧(涼味添加
劑)BUTTERTOBACCO1瓶後,郵寄至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市
○○區○○路000號1106室,由張書堯收取。嗣張書堯攜帶
上開物品,於108年10月6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廈門市五
通碼頭,搭乘小三通客輪,未經申報即攜帶含尼古丁成分之
上開物品入境,並交付不知情之 楊家崴 ,由楊家崴交付宅配
通司機,欲郵寄至雲林縣虎尾鎮青埔1-26號予張菊芸收受。
嗣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料羅安檢所安
檢人員於108年10月10日上午10時許,在金門縣金湖鎮料羅
商港,對欲運往高雄港之貨物進行安檢時查獲,並扣得上開
物品,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張菊芸、張書堯於警詢中均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楊家崴所證情節大致相符,且有職務報告書、
船票、金門縣衛生局109年3月3日衛藥字第1090003074號
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1月22日FDA研字第
1080031122號函附檢驗報告書、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
移交清單及照片等在卷可稽,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
藥罪嫌。查本件扣案含尼古丁成分之IRONTRIO恒濱(芒果)
2瓶、IRONTRIO恒濱(中華)2瓶、SALTSPOD煙油(冰凍菠
蘿)1瓶、SALTSPOD煙油(冰凍西瓜)1瓶、SALTSPOD煙油
(古巴雪茄)1瓶、SMIST鹽霧(涼味添加劑)MUNGBEAN2
瓶、SMIST鹽霧(涼味添加劑)BUTTERTOBACCO1瓶,為被
告張菊芸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4月11日
檢察官席時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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