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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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31號聲請人承洲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東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3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3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張美玉┌─────────────────────────────────────────┐│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承洲塑膠有│彰化商業銀│102年10月5日│48,082元│HN0000000│受款人 金鴻嘉 │││限公司│行三峽分行││││興業有限公司│││侯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