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8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8809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若依票據關係請求,則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請補提示日(利息自提示日起算)。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楊祖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