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7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原告聲明請求遷讓房屋部分,按系爭基隆市○○○路○○○巷19之1號14樓房屋民國95年年度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伍拾壹萬壹仟貳佰元,另聲明請求給付租金部分為新台幣肆萬柒仟柒佰元,併計後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伍拾伍萬捌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零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提出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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