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68號
原告乙○○
1上列原告對被告甲○○○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起訴狀越南文譯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又本國人提起涉外民事訴訟事件,須使被告受有程序保障,即除送達之適法性外,尚須使被告有了解可能性及適時性,如被告欠缺本國語學能力,應附翻譯文,乃屬必備程式。
二、本件被告為越南國籍,原告起訴狀未附越南國文譯本,不符起訴之必備程式,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家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