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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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5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上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估計回復原狀之費用為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捌佰元(計算式:
430,500+69,300=499,800),及原告聲明精神損失新臺幣壹拾萬元,故併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捌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