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九六二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乙○○
丙○○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吳謀焰法官許正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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