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4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毒品、詐欺、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1年及1年2月,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並移付執行,嗣經本院裁定分別減刑為5月、2月又15日、6月及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又15日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10月3日以法矯字第0960907003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7年1月1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6年12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郭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