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63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周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零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5年04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90,000元,約定自95年04月04日起至106年09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5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11月20日止累計55,164元未給付,其中55,100元為本金、53元為利息、1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4年3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0元,約定自94年03月23日起至106年9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11月20日止累計196,885元未給付,其中196,679元為本金、172元為利息、3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163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周惠玲│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5%│││55100││1月21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周惠玲│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196679││1月21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