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破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抗字第4號抗告人元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杭芸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宣告破產事件,不服民國101年8月23日100年度破抗字第4號所為駁回再為抗告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徐文祥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書記官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