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小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小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小字第627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金輝 訴訟代理人 傅建瑋 被告 楊政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本件原告起訴前之民國108年2月28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是被告無當事人能力,原告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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