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小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小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小字第160號上訴人 張雲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5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8,7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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