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5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四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4之罪(編號1至3之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竊盜│妨害兵役條例│妨害兵役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已裁定減│有期徒刑3月,已裁定減│有期徒刑3月,已裁定減│有期徒刑5月│││為有期徒刑6月│刑為有期徒刑1月15日│刑為有期徒刑1月15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款│第5款││├───────┼───────────┼───────────┼───────────┼───────────┤│犯罪日期│94年9月25日│94年12月19日│94年6月20日│95年5月15日│├───┬───┼───────────┼───────────┼───────────┼───────────┤│偵查機│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及 案├───┼───────────┼───────────┼───────────┼───────────┤│號│案號│94年度偵字第8362號│95年度偵緝字第346號│95年度撤緩偵字第64號│96年度偵字第2253號│├───┼───┼───────────┼───────────┼───────────┼───────────┤│最後事│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4年度易字第1404號│95年度斗簡字第354號│95年度彰簡字第735號│96年度虎簡字第198號││├───┼───────────┼───────────┼───────────┼───────────┤││日期│95年5月17日│95年7月31日│95年10月11日│96年5月22日│├───┼───┼───────────┼───────────┼───────────┼───────────┤│確定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期├───┼───────────┼───────────┼───────────┼───────────┤││案號│94年度易字第1404號│95年度斗簡字第354號│95年度彰簡字第735號│96年度虎簡字第198號││├───┼───────────┼───────────┼───────────┼───────────┤││日期│95年7月3日│95年9月5日│95年11月20日│96年6月15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已減刑(臺灣彰化地方法│已減刑(臺灣彰化地方法│已減刑(臺灣彰化地方法│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23號│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23號│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23號│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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