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7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俊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3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傑所犯如附件所示各罪,所處如附件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傑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件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附件編號1至6之案件,經本院以民國101年度訴字第4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另附件編號7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爰裁定如
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傅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雲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