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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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27號原告 黃莉友 被告 柯舜豪
台灣九五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彥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427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被告柯舜豪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427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致原告受傷,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並主張因被告當時係受僱台灣九五石材有限公司,故台灣九五石材有限公司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應與刑事被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陳盈螢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