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649號原告 林明輝 被告 余維峻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112號(原案號112年度易字第1005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林明輝對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112號,被告余維峻公然侮辱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洪裕翔
法官蘇姵文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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