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 江佳蒨 即 江守訓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3年1月25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王嘉祺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嘉光育樂中心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股票11,000股東:江佳蒨即江守訓之繼承人002嘉光育樂中心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股票11,000股東:江佳蒨即江守訓之繼承人003嘉光育樂中心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股票11,000股東:江佳蒨即江守訓之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