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5號原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鄧振榮 被告元秉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安司佳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秉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3,669元【計算式:本金1,608,000元+起訴前利息35,669元=1,643,669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勞動法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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