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6號原告 朱祐宗 被告 張香雲
張紅棗 張明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分割嘉義縣○○鄉○○村○○路0段000號建物,該建物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87,40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為1/4,此有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可證。是本件訴訟標的核定21,850元(87,400/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