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2號再審原告祭祀公業法人嘉義縣 林璧晃 即祭祀公業林璧晃法定代理人 林晉維 再審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南區辦分署嘉義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李玉敏 再審被告嘉義縣新港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葉孟龍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南區辦分署嘉義辦事處、嘉義縣新港鄉公所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28,000元【註: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9,428平方公尺,於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1,000元/平方公尺。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4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