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金簡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簡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曉琪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偵緝字第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曉琪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曉琪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合法傳喚被告,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嗣經本院拘提無著而通緝被告到案,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113年1月20日裁准羈押在案,此有本院押票附卷可稽。茲本案業已於113年1月31日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已消滅,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予以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書記官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