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9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九二七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被告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四六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甲○○與戊○○係夫妻,為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定之家庭成員,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訴書誤載為九十一年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許,在臺北縣永和市○○路○○○巷○弄○號二樓之居所內,甲○○因認戊○○使用電腦時撥放音樂聲音過大,二人遂生爭吵,甲○○破壞戊○○之音樂光碟片後(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又萌生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戊○○,致戊○○受有左耳垂皮下瘀血長○‧五公分、寬○‧二公分、左頸部四處線狀擦破傷各一公分、右前臂四處線狀擦破傷各長一公分、右手掌一處線狀擦破傷長○‧五公分、右膝外側皮下瘀血直徑三公分之傷害。
二、案經戊○○告訴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何傷害犯行,辯稱:伊那天沒有打戊○○,不知道戊○○那些傷哪裡來的云云。
二、本院查:
(一)、右揭傷害事實業據告訴人戊○○指述在卷,且有告訴人提出之診斷證明書一件在卷可稽。
(二)、被告於警訊時,經訊以告訴人指其於九十一年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許在住處
內予以毆打乙節(按告訴人於警訊、偵查中將案發時間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誤記為「十六」日),其答稱「我因很累要回房休息,戊○○在房間用電腦聽音樂,我請她將音樂關小聲說了三次,她都不理會,我就把音樂VCD拿出來並弄壞它,戊○○就到另一房間將我的工作資料程式光碟片給破壞,我就上前制止,拉她的手要離開房間,她就和我抵抗,我就和她互相拉扯,她可能就因此受傷,我也被光碟片所割傷」等語(見偵查卷第三頁),而被告嗣於原審調查時,雖改稱其前揭警訊所述事實是發生在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左右云云(見原審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訊問筆錄),然查,告訴人於原審調查時明確指稱案發時間在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許, 衡諸渠 提出之診斷證明書記載診斷日期在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可見告訴人所指之案發日期應非無憑。
(三)、被告自稱其警訊所陳:因告訴人在房間用電腦聽音樂,伊請告訴人將音樂關
小聲,又將音樂光碟片弄壞,且進而發生爭執之事,僅發生過一次(見原審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審判筆錄),則被告於警訊時所陳述之事應即為告訴人所指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許發生之事,應可肯定。被告於警訊時既不否認與告訴人發生拉扯,已見前述,則被告對於因為雙方拉扯所可能導致告訴人受傷乙節,顯有預見之可能性,被告本此預見,猶仍執意為之,即使告訴人因此受傷,亦在所不惜,難謂無傷害之故意。
(四)、本院審理時甲○○供述:我與告訴人所述的時間點不對,地點也不對,所以
告訴人的傷害不見得是我造成的。當時我有警告過她三次,也有把她的光碟拿出來,後來是她把我的東西弄壞,並且弄傷我,但我沒有去驗傷,我想是夫妻間的吵架而已。她的傷也不是夫妻間普通的毆打所致,況且在這之前我在提起離婚之訴,她想藉此如何吧。我們結婚七年,有二子,七歲及六歲,她沒有工作,小孩由她帶,我們現在仍住在同一屋內,但是不同房,我們已經一年多沒有性生活,我們之間也沒有感情了。我們當時是經由媒人介紹結婚,她是東海大學夜間部畢業,她結婚前在屏東的大眾銀行工作,後來調到台北新生北路的大眾銀行。因為我無法忍受她。她常在我工作的地方或由電話、或由傳真、或告訴我的長官來騷擾我,我現在仍要離婚。她的精神狀況很難以溝通,我曾多次嘗試與她溝通,但都沒有用,小孩子都看到我如果要與她說話,她不是不說話,不然就是要錢。她的父母親開製藥廠。她對小孩我覺得她有些教法我無法認同,我也想請小孩來說明我們爭吵的時候,她是否有破壞我的東西,另外我想請求測謊,且她的精神狀態,我也覺得有問題,因為她也常嘲笑我。她對我家庭、事業、精神上傷害非常嚴重,我離婚的事情,我長官、政風人員都來找我談,我的同事都知道。如果照她所述我常對她動手動腳,應該是她主動要求離婚才對,現在是我要求,所以我在我上訴理由狀內有說的很清楚,這是違反人之常情。小孩一個大班、一個中班。八十五年四月十三日結婚,地院我已經離婚勝訴。原審所載的時間點不對,應該是何時?我也記不清楚,我只記得那天是假日,我們確有發生爭執,因為我吃完早點要去休息,因之前我熬夜,但她用筆記型電腦放恰恰音樂很大聲,我請她關小一點,她不理我,我警告她沒有用,我只好把她的光碟拿出來破壞掉,她沒有說話就衝到我的房間把我的光碟也拿出來破壞,因為那有我重要的文件,也有我向同事借的,我只好用手拉她,請她離開。七月六日晚上警局叫我去的。我有拉她,她也有反手,我們之間有拉扯。告訴人每次都告訴小孩說爸爸是魔鬼,爸爸他買的任何東西都不能吃,也告訴我的小孩說我的家人如何,又他在我女兒才滿三歲的時候,就急著把她送到托兒所,告訴人告訴家訪員是因為小孩子太吵了,所以告訴代理人說她在家照顧小孩,是照顧何人?我大女兒已經大班,小女兒也中班,我有時中午回家,很少看到她在家,也不知她跑到何處。性生活我有找她,但她在作愛不是沒有表情,就是高興的時候給你扮鬼臉。她對我家人也不好,我在家錄音是為了錄小孩看告訴人對小孩如何的說法,因為她對小孩說爸爸買的東西都沒有營養,爸爸是魔鬼,連我買給小孩的維他命,她都叫小孩拿給她在我面前丟到垃圾桶。她沒有外遇,我也沒有懷疑過她。我沒有外遇,沒有暴力傾向。我只承認我們之間有爭執,但我沒有承認我有傷害過她。八十九年的時候,她說她有驗傷單,我也有長庚醫院的診斷書。(九十二年四月廿八日筆錄)夫妻雖那麼久,也有小孩,仍堅持要離婚,沒有轉圜的空間,堅持離婚最重要的理由是我的事業、精神、身體長期受告訴人的傷害。他以言語傷害我,連小孩都被告訴人控制住了,連我都叫不動。他還罵到我父母、祖先,我情何以堪。我們從八十九年開始都是用紙筆交談。夫妻之間已無法互相包容,現在仍住在一起,但已經分床,除非小孩撒嬌要與我睡我才會去睡大床,但我與告訴人之間還是隔著小孩。血型是AB型,我太太是O型。我現在又被告訴人打,連小孩也是,我已經聲請保護令。在這一年之間,我母親一直勸我考慮,他也沒有管我們。兩個女兒,以前是有希望有個男孩傳子嗣,現在不會了。母親以前也是會有應該有男孩子傳子嗣的觀念,現在都不會了。我想不用再考慮,有一次我與告訴人出去忘了告訴我母親,我母親準備好早餐、午餐,我們都沒有回去吃,我妹妹就叫我母親的朋友林小姐來勸和,林小姐來勸告訴人請他向我母親道歉就好了,但告訴人不願意,並從此恨我母親及林小姐到現在。我請求放一段錄音。我提出照片一張是我大女兒二歲的時候,被告訴人打的,(提出照片一張閱後發還)我後來都不敢回家,怕被告訴人打,我們昨天因要抱丙○○,告訴人不肯,我與我媽媽還被告訴人打,(提出驗傷單閱後發還)我常常哀求告訴人為了小孩,大家坐下來談,但告訴人都不願意,我這二天都不在家,小孩子可能被收買了,小孩子是很容易被收買的,二塊餅乾就可以了。昨天我回家才不過半個小時,我們就鬧到警察局。(九十二年六月二日筆錄)告訴人雖稱時間不對,惟其又稱不知何時日,故採告訴人所言。被告坦承與告訴人有拉扯,而拉扯難免有受傷,且由被告之上述所言,被告與告訴人既已爭執多時,感情不睦,甚而拉扯而傷害被害人,尚難認有違常情。
(五)、告訴人戊○○供述:二位女兒未到庭,我們夫妻對簿公堂,我不想讓孩子再
受到傷害,被告打我的時候,他們都有看到,已經受到傷害,我不想他們再受第二次傷害。與被告夫妻,八十五年四月結婚的。結婚以後夫妻的感情剛開始不錯。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點,因為使用電腦之事發生爭執,那時是星期六上午,我們全家四人都在家。那時我與小孩在客廳玩,被告是十點多起床,我就進房間聽電腦,沒有十分鐘被告就進來叫我出去,我說等一下,他就把我電腦的光碟拿出來摔壞,並拉我的頭髮,打我,小孩子都有看到,被告也有承認。被告前一天晚上沒有很晚才睡,他把光碟弄壞,我沒有將他的光碟也弄壞,他把我拉到客廳打我,我無力反抗。我們還住在一起。是他錄我的音。他時常失蹤,還有出國去後,回來告訴我中國大陸的女子睡一個晚上才多少錢,對於國內色情場所的費用如何都知道,我想他知道的如此詳細,應該是有去那些地方。我沒有告訴小孩說爸爸是魔鬼,買的東西都不能吃,是有時要吃飯,我叫小孩不要吃。他中午是有時候會回來,我有時候會出去買家用的東西。說話沒有表情,是因為他常用錄音機、照相機、攝影機照我、錄我音。被告共打過三次,扯我的頭髮,扭轉我的手。他的個性本來就是如此,在家裡也是要錄我的音。民事的部分已經判決我們離婚,仍想與被告在一起,冷戰是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他打我以後到現在。民事判決說你們性生活一年才一、二次,他說的太誇張,這種情形是他打我以後的情形。生活費,我們二人都有負擔,我雖沒有工作但我有積蓄。仍想維持婚姻,學歷東海大學企管系畢業。我們結婚後,因為常常加班,被告的母親來,沒有遇到我,我們常因此而爭吵。父、母親他們開酸痛中葯工廠。他罵我說我沒有生兒子,也說我生二個女兒,讓我父、母很丟臉,我回以你才對不起你家祖先,你留美的人還說這種話,他很生氣說我把他家祖先都請出來。我覺得我們爭吵都是因為他背後的人在使弄他。背後的人,就是他母親,他母親在他小時候就與他父親分居,他的弟弟也是結婚三個月就離婚,第二次婚姻他太太也是生了二個女兒,後來就離家了。他母親在我們生活中,動不動就說要把房子收回去,我覺得我們之間吵架的原因就因為如此。他還說我見到他們周家的親戚不會覺得丟臉嗎,我生了二個女兒。我覺得都是他媽媽在中間的關係,我們剛結婚的時候,感情也很好。他媽媽是老師退休。(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筆錄)二個小孩從小都是跟我睡,昨天是因為小孩子生病看醫生,回來後護士通知我說他們診所有SARS的病例,叫我注意一下小孩,他們來,就一直弄小孩,還要把小孩弄出去,我是因為小孩生病才阻止他們,但被告他媽媽還罵我三字經,還拍桌子,被告說要跟我談,他拿著攝影機、錄音機,我如何與他談,被告常常辱罵我,連我父母都罵進去,我都沒有碰到他們,我不知道他們的傷如何來的,他們為何去驗傷。還叫我離開他的房子,說我不要臉住他們的房子。(九十二年六月二日筆錄)告訴人雖稱願維持婚姻,惟彼此間已冷戰多時,右述時地爭吵而發生拉扯,被告因而傷害告訴人,應可認定。
(六)、證人丁○○○供述:我是被告母親。我本來任教國語實小,台北的房子是我
買的,他們結婚以後,住我買的房子,我調回屏東任職。但他們結婚以後常常吵吵鬧鬧,房子被告訴人常弄壞,小孩子告訴人也沒有好好的教,他們也很少回屏東。我從不過問被告月薪,他們自己賺,自己開銷。我看他們夫妻不和,我還告訴被告這樣可憐的是孩子,但被告告訴我告訴人的個性沒有辦法改,被告只打破一個碗,告訴人就打壞電視,像這次我上台北也不敢去住他們家,我昨天去他們家,就被告訴人拉傷,現在身體很不舒服,像我好不容易上台北來,告訴人一樣帶孩子去外食。沒有叫我兒子要生男孩,我兒子有在說,我還告訴他現在男孩、女孩都一樣,我自己生二個男孩,他們的二個女兒,我們都很疼愛,我非常捨不得我的孫女夾在他們中間受這樣的教育。他們要離婚,我是不願意,但在屏東的家,他們住的房間電視機已經被告訴人打破了,今年他們都沒有回來過,過年的時後他們回來,告訴人也不讓我孫女與我們接近。我沒有與她們住,我也不知道他們爭執的原因,但他們有回來的時候,都一前一後,像他們回來的時候,我兒子說要陪他回娘家,她不願意,孩子丟了就走,第二天又回來要孩子,還又恐嚇的語氣。告訴人討厭我們全家,都不與我們全家人講話。我常常勸他們夫妻要溝通,但沒有辦法。沒有要告訴人寫切結書,要他同意被告到外面生男孩,而且被告也承認。我兒子很乖,他不會這樣。(提示切結書)這字跡是被告的沒有錯,但我常告訴被告說他的二個女兒那麼漂亮,叫他不可以有這種觀念,要好好疼愛女兒。像告訴人回家,都不煮飯,我二媳婦都會煮,但告訴人回來都不煮飯,都跑回娘家,他娘家在開藥膏工廠,他娘家有二男二女,他這種行為,我都容忍,我想他們喜歡就好了,他們是媒婆介紹認識,他們喜歡就好了。他們過年都不回家,像夫妻之間應該要溝通,我跟我先生也是如此,要男人在外面安心工作,像我也有工作,但我就有這種觀念,更何況告訴人又沒有工作,這次上來台北,告訴人的衣服一堆都沒有洗,我還幫他洗了一堆。他都不煮飯,洗衣。我怎麼作和事佬,我昨天還被他拉傷去住院,我也有診斷證明書,我是要抱小孩他不讓我抱。昨天警察來趕告訴人走,他也不走,他如果不走,我兒子去上班的時候,我一個人在家照顧小孩,會被告訴人活活氣死。(九十二年六月二日筆錄)證人丁○○○於案發時不在場,其所言難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七)、證人丙○○即被告之女供述:有看到你爸爸、媽媽吵架、打架,是爸爸打媽
媽,我阿媽也有打媽媽。看到爸爸打媽媽是用手打。證人乙○○即被告之女供述:有看到爸爸、媽媽吵架,沒有看到爸爸與媽媽打架,沒有看到他們打架弄壞東西。(九十二年六月二日筆錄)被告之女兒丙○○亦稱看到爸爸打媽媽,應可認被告確有打告訴人。
(八)、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傷害犯行,洵堪認定。
三、被告與告訴人係夫妻,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為家庭成員,原審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件附卷可按,暨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傷害程度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甲○○傷害人之身體,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其認事用法,核無違誤。上訴意旨,仍執陳詞,任意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李世貴法官徐世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嬿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