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79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曾如稜

選任辯護人郭登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432、5552號)暨聲請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29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曾如稜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於民國114年6月11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7月9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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