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三三三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九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參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部分,已經不起訴處分(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九四八號)確定,為警查獲之安非他命毛重三點三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三點三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安保管字第三八四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九四八號偵查卷第四十一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雷雅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淑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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