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1208號聲請人潘 昱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淑釵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 莊珮諠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莊佩諠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分別記載於原判決第1頁第29行、第30行及第2頁第2行),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和憲
法官湯千慧法官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張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