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勞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勞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勞上字第20號上訴人台北市私立光仁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何碧蓮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 律師被上訴人 廖珮伃
陳金鳳 楊霆永 鄭竹君 蘇芳儀 李慎源 陳明言 周南 蔡蕙霙 陳庭筑 邱薀幸 楊基宏 陳佳宜 朱英芬 羅文琦 秦志潔 張惠如 楊曉婷 薛雅如 王蔘容 林宣任
王祖怡 曾惠華 楊建明 林慧慧 童毓珊 張之藍 謝宥為 卓怡君 鄭雅文 羅天賜 周蒼琳 吳品蓉 陳志明
邱懷萱 羅文俊 陳秀汶 楊曉逸 盧玲玲 劉倩郿 胡維鈴 車謙莉 王依晴 吳淑惠 張榮慧 王香媚 鄭宜鈴 陳玟伶 林隨 鄭幼華 邱秀月 簡瑞君 吳湘齡 楊淑珠 林美莉 鄒巧筠 張淳淳 李桂瑩 莊素瑛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慶元 律師
謝時峰 律師 卓翊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1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邱景芬
法官邱蓮華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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