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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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26號聲請人 洪永祥 即祥溢五金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怡文┌─────────────────────────────────────────────────────┐│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洪永祥即祥溢五金│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空白│23,505元│0000000│109年1月2日│││行│限公司汐止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