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40號聲請人 吳麗琴 代理人 楊弘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張祐誠附表:
┌────────┬────┐│股票編號│股數│├────────┼────┤│089ND0000000-0│1000│├────────┼────┤│089ND0000000-0│1000│├────────┼────┤│089ND0000000-0│1000│├────────┼────┤│089ND0000000-0│1000│├────────┼────┤│089ND0000000-0│1000│├────────┼────┤│089ND0000000-0│1000│├────────┼────┤│089ND0000000-0│1000│├────────┼────┤│089ND0000000-0│1000│├────────┼────┤│089ND0000000-0│1000│├────────┼────┤│089ND000000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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