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執減更字第2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三、茲因聲請人以被告於97年度執字第580號案件傳喚執行時,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執行,另經拘提函覆已逃匿,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情,經核屬實,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回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覆拘票、執行拘提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