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312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續字第33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乙○○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意圖散布而持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重製光碟貳拾柒片,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乙○○於民國95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2605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不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明知「真三國無雙2」等如附表所示之PS2遊戲光碟25款共27片,分別係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光榮公司)、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商新力公司)取得專屬授權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散布侵害其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詎竟基於意圖散布盜版光碟重製物之犯意,於民國96年2月初某日,在高雄市○○區○○路某遊戲販賣店,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每片新臺幣(下同)100元代價購入前開違法重製之盜版遊戲光碟片後,復自民國96年5月26日起,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27之2號住處,利用網路連線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其所有「ma00000000」帳號,在上開拍賣網站上,刊登「PS2主機9.9新~~~便宜賣!!!!(已經改機嘍)加送記憶卡+25片遊戲」之訊息,以販售PS2遊戲主機加贈如附表所示「真三國無雙2」等27片盜版遊戲光碟片之方式,意圖散布侵害上開著作財產權之盜版遊戲光碟片予不特定人。嗣警佯裝買家上網競標並得標後,與乙○○約定於96年
5月29日13時4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文化中心前交貨,而當場查獲,並扣得PS2遊戲機(含主機1台、搖桿
1支、電源線1條、傳輸線1條、8M記憶卡1片),及如附表所示盜版遊戲光碟27片等物。
二、本件被告乙○○所犯為死刑、無刑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指明。
三、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所示之遊戲光碟27片扣案可稽。另如附表所示之PS2遊戲光碟,其中編號1係臺灣光榮公司取得專屬授權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業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4690號判決確認在案,有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2至25係係日商新力公司取得專屬授權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並由臺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代理,業經臺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人員 林秋萍 確認無誤,亦有電話紀錄1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1頁)。而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光碟27片經台北市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總幹事 陳文詮 鑑定後,如附表所示之光碟外觀明顯與正版有所差異,非正版光碟,印刷、包裝粗糙不完整、無主管機關規定之商品標示,故從外觀即可確定係盜版遊戲光碟無誤,此有電話紀錄2紙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1頁,偵卷第21頁)。此外,並有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遊戲光碟相片3張、雅虎奇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6紙等在卷可稽(見警卷第5至10、12至18頁)。是被告之自白已有相當之證據資料予以補強,且與事實相符,堪予採為本件論罪科刑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意圖散布而持有罪。爰審酌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僅可稽僅因一時失慮,致未尊重他人著作財產權而犯本罪,使著作財產權人受有損害,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非專以販賣盜版光碟牟利,其意圖散布而持有之盜版光碟僅有27片,數量非鉅,並考量著作財產權人不願提出告訴(見偵卷第21頁之電話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被告之家庭經濟狀況及職業,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被告雖請求本院予以宣告緩刑等語,然本院稽其已於95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2605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竟不知悔改,仍為本件侵害智慧財產之案件,顯示被告漠視智慧財產權之心態昭然若揭,本院認應以刑罰教化被告注重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而不宜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27片,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予宣告沒收之。至於扣案之PS2遊戲主機1組(含配件),則與被告本件犯行無關,自不得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2項、第98條但書,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吳俊達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
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附表:
┌──┬─────────┬──────┬──┐│編號│遊戲光碟名稱│著作財產權人│片數│├──┼─────────┼──────┼──┤│1│真三國無雙2│光榮公司│1│├──┼─────────┼──────┼──┤│2│瘋狂女槍手│新力公司│1│├──┼─────────┼──────┼──┤│3│武士A│新力公司│1│├──┼─────────┼──────┼──┤│4│ 阿格斯 戰士│新力公司│1│├──┼─────────┼──────┼──┤│5│越戰房車賽2006│新力公司│1│├──┼─────────┼──────┼──┤│6│穿越巔峰3│新力公司│1│├──┼─────────┼──────┼──┤│7│獵魔傳說│新力公司│1│├──┼─────────┼──────┼──┤│8│千禧格鬥2│新力公司│1│├──┼─────────┼──────┼──┤│9│太空戰士8│新力公司│2│├──┼─────────┼──────┼──┤│10│鬼武者│新力公司│2│├──┼─────────┼──────┼──┤│11│VR快打4│新力公司│1│├──┼─────────┼──────┼──┤│12│炸彈超人夢幻競速│新力公司│1│├──┼─────────┼──────┼──┤│13│P2-激戰賽車2│新力公司│1│├──┼─────────┼──────┼──┤│14│可愛賽豬│新力公司│1│├──┼─────────┼──────┼──┤│15│火線危機-危險地帶│新力公司│1│││(美版)│││├──┼─────────┼──────┼──┤│16│空戰奇兵zero貝卡爾│新力公司│1│││戰役│││├──┼─────────┼──────┼──┤│17│極限漆彈大戰│新力公司│1│├──┼─────────┼──────┼──┤│18│摩托車浪漫之旅│新力公司│1│││(日版)│││├──┼─────────┼──────┼──┤│19│玩命關頭3-東京甩尾│新力公司│1│││(日版)│││├──┼─────────┼──────┼──┤│20│真魂斗羅│新力公司│1│├──┼─────────┼──────┼──┤│21│橫衝直撞-復仇之道│新力公司│1│││(日版)│││├──┼─────────┼──────┼──┤│22│極速戰機│新力公司│1│├──┼─────────┼──────┼──┤│23│節奏DJ│新力公司│1│├──┼─────────┼──────┼──┤│24│俠盜獵車手-邪惡城│新力公司│1│││市(日)│││├──┼─────────┼──────┼──┤│25│惡靈古堡4(美版)│新力公司│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