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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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96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林錫儀 被告 蔡世豐
楊勝嵐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易字第969號加重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世豐、楊勝嵐因加重竊盜案件,經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楊鑫忠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鍾宜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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