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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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632號抗告人 陳貞吟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 李佳興 、 王振芬 間因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1年10月16日對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或審判長應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49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0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民國101年11月20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