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抗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9號抗告人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助 相對人 李佳興
王振芬 陳貞吟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
1月14日102年度抗字第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而該異議程序則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1項、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8
4條第2項、第3項各定有明文。又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2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前對於本院101年10月16日101年度司拍字第632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1年12月19日以101年度司拍字第632號裁定抗告不合法而予駁回後,其又對該裁定聲明異議,復經本院以102年度抗字第9號裁定駁回其異議,則依上開條文規定,本院就抗告人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乃不得聲明不服,抗告人就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謝宗翰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