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49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90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904號聲請人 林騏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雲飛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請求之債務人為何人?依狀載為「 林佑 鍀」與票載為「張雲飛」不符。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