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65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26歲
(甲○○男36歲
(上列被告等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肆年壹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二人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3年10月11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魏于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慧娟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