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3年度交附民字第81號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吳為平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