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79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小字第79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宣示判決筆錄原告 張廖庭伃 被告鉅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智信 上當事人間110年度勞小字第79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奐忱法院書記官王薇葶通譯馬羿茹到埸關係人如下: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709元。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奐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書記官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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